一、申请条件
年龄要求 未满18周岁:需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
18周岁以上:需由本人申请。
特殊情况说明
改名需提供充分理由,如名字不雅、重名、父母离异等。
二、所需材料
必备文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辅助证明材料
单位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证明,在校学生需学校出具同意证明;
收养关系证明:收养人需提供收养证。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填写《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
单位/村委会审核
部分地区需单位或村委会出具同意证明。
公安机关审批
派出所受理申请后,提交至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科,可能需多级审批(所长、分县局领导、市局领导)。
制证与领证
审批通过后,派出所重新打印户口簿并制作新身份证,一般需1-2周时间。
四、注意事项
信息变更
原身份证信息将变更为“曾用名”,办理其他业务时需主动说明。
费用与时效
部分地区可能收取工本费,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特殊情况处理
若涉及刑事处罚记录,需先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需依照年龄分段申请,未满18周岁由监护人申请,18周岁以上由本人申请。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