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6岁儿童改名需由监护人办理,具体手续如下:
一、办理条件
年龄要求: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自主申请,但6岁儿童需由父母或收养人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
包括父母离异、再婚、收养关系成立或终止等情形。
二、所需材料
必备文件
- 父母双方签字的《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 孩子的《居民身份证》(未办理者需户口簿);
- 《户口簿》(需在姓名栏下方曾用名栏添加原姓名)。
补充材料
- 变更理由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医院出生证明、离婚证、再婚证明等);
- 若父母离异,需提供不能到场的方同意更名的公证书。
三、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监护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或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
审核与变更
-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更新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姓名。
四、注意事项
正当理由要求
- 改名需提供充分理由,如重名、名字中含有生僻字等;
- 无合理理由的变更可能被拒绝。
特殊情况处理
- 父母离异后一方再婚,需经孩子本人同意(十周岁以上)或双方协商一致;
- 收养关系成立或终止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