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应包含其他法人实体的名称,除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特别规定。
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公司名称不能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公司名称应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
名称组成:
公司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使用敏感词汇: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公众误解、涉及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内容。
名称唯一性: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且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特殊名称使用:
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
外文名称:
如需将公司名称译成外文使用,企业应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名称核准:
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分支机构名称:
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建议在命名公司时,确保名称符合上述所有规定,并提前进行名称查重,以避免与已有公司名称重复,确保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