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舰艇的命名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则:
简洁明了 :舰艇名称应简洁易懂,便于记忆和识别。寓意深远:
舰艇名称应具有一定的寓意,体现其使命、功能或象征意义。
独特性:
舰艇名称应有独特性,避免与其他舰艇或单位的名称混淆。
区域划分:
舰艇命名需按照区域划分,不同舰队辖区使用不同的地名。
命名规则
航空母舰和两栖攻击舰
命名对象
:航空母舰和两栖攻击舰。
命名规则:以省级行政区划名命名。例如,海军辽宁舰、海军海南舰。
驱逐舰
命名对象:驱逐舰。
命名规则: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以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地级行政区划名命名。例如,海军南昌舰、海军拉萨舰、海军厦门舰。
护卫舰
命名对象:护卫舰。
命名规则:以地级行政区划以及党史军史有重要意义的县级行政区划名命名。例如,海军舟山舰、海军百色舰。
潜艇
命名对象:常规潜艇和核潜艇。
命名规则 常规潜艇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例如,长征6号核潜艇。
其他舰艇
猎潜艇、导弹护卫艇、导弹艇、猎(扫)雷艇、扫(布)雷舰:以县级行政区划名命名。例如,南海号猎潜艇、番禺号护卫艇。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例如,微山湖号补给舰。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例如,井冈山号船坞登陆舰、昆仑山号坦克登陆舰。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例如,黄河号步兵登陆舰。
训练舰、武器试验舰:以人名命名。例如,郑和号远洋综合训练舰。
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命名。例如,南运615号辅助船艇。
舷号
每一艘军舰都有正式的名称,即它们的数字编号涂装在船舷上,统称为“舷号”。舷号的分配如下:
1字头:驱逐舰。
2字头、3字头:常规潜艇。
4字头:核潜艇。
5字头:护卫舰。
6字头:反潜护卫艇(猎潜艇)。
7字头:导弹护卫艇。
8字头:补给舰、扫雷舰。
9字头:登陆舰。
33字头:气垫登陆艇。
命名程序
新建造和新入列(或更名)的舰艇,由批准授名机关正式授予舰名和舷号,颁发《舰艇命名证书》。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
这些规则确保了舰艇名称的规范性和独特性,同时反映了舰艇的类别、功能和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