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庄名称的更改,需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村民内部程序
村民表决
需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认可,形成村民代表会决议。
村委提交申请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更名理由及可行性。
二、政府审批程序
乡镇政府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提交至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
县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组织专家对名称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批准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以政府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三、注意事项
程序不可逆
村庄更名需经多级政府审批,村民个人无权擅自更改。
特殊情况处理
若名称涉及地理标志、历史遗留问题等,需额外提交证明材料。
法律后果
未依法审批更名可能引发行政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机构。
四、补充说明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名称、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但村民更名属于集体行为,不适用个人权益保护条款。
历史村名保护
若村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需在更名前申报为历史地名,避免因更名导致文化遗产流失。
建议办理前与当地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联系,确认最新政策及所需材料,确保程序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