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改名的规定主要在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中有所涉及。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特定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此外,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合以上条款,改名的具体规定如下:
未满十八周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选取:应随父姓或母姓,有特定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变更登记: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建议在改名时,遵循法律规定,并与家人充分协商,确保改名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