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干涉
指的是针对他人的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例如干涉养子女决定、使用其姓名,干涉被监护人决定、使用其姓名等。干涉行为仅以违背本人意思为构成要件,而不论是否有不正当目的。
盗用
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例如擅自以他人的姓名签字于罚款通知书,以他人的姓名签字领取不合法收入等。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人通常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行为的结果则直接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冒用
是指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以达到不正当目的,例如冒充他人进行社交活动、在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等。冒用行为会造成“姓名归属上的混淆”以及“身份混淆”。
故意不使用/错误使用他人姓名
在需要使用他人姓名的场合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如对他人的姓名不读正确的发音,蓄意读其谐音予以嘲讽;使用他人的作品时,不标明作者姓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笔名、艺名、译名、网名等
造成公众混淆的,也构成侵权。这些名称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被他人使用,擅自使用会导致公众混淆。
这些行为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权利人在发现上述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