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名字怎么证明

时间:2025-03-27 00:51:45 公司取名

改名后证明姓名变更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需根据年龄和具体情况选择办理:

一、 户籍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如派出所)。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改名申请书:需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原因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声明;

相关证明:如单位同意书(在职人员)、收养证(收养关系变更)等;

公证(16岁以上):部分城市要求办理姓名变更公证。

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至户籍科,填写申请表并获民警审核;

通过县级及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审批;

完成新户口本打印,原姓名在“曾用名”栏保留。

二、 声明公证文书

办理机构:

公证处。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

公证申请表:需声明原姓名与新姓名为同一人;

其他辅助材料:如户口簿“曾用名”栏记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监护人签字等。

办理流程

公证处审核材料真实性;

出具《声明公证书》,明确姓名变更前后的身份一致性。

三、 注意事项

年龄限制:

未满16周岁的公民需由父母共同申请,16周岁以上可自主申请;

档案更新:改名后需联系学校、银行、社保等机构办理档案及证件更名;

法律保障: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改名后原姓名信息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议优先通过户籍部门办理《变更姓名证明》,若涉及跨地区变更或特殊情形(如重名、收养等),可结合公证文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