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需遵循以下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原则
双方协商一致 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变更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 - 若抚养权归一方,仍需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尊重子女意愿
8岁以上: 需征求子女本人意见; 18岁以上
二、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补充材料
子女出生证明、现有户口页;
若子女已满8周岁,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协商与同意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姓名及原因。
提交申请
携带上述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变更申请。
审核与变更
户籍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8周岁以上子女需本人签字,未满18周岁需父母双方签字。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方擅自变更
若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改名,另一方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原姓名,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
诉讼途径
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姓名权,要求恢复原姓名。
五、注意事项
抚养费不因改名而调整: 改名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义务; 地区差异
综上,离婚后改名需以双方协商为核心,尊重子女意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