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上原本写有公公名字的房产变更姓名的问题,根据房产性质和产权人意愿,可通过以下两种主要方式办理:
一、协议过户(适用于非贷款房产且产权人同意的情况)
准备材料 需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若为夫妻共同财产)等材料。
办理流程
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需产权人(公公)及新产权人(如配偶)共同到场。
完成过户手续,更换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
注意事项
若未来出售房产,需按正常流程办理,但需承担20%的增值税。
二、赠与或买卖过户(适用于需要变更产权人身份的情况)
赠与过户
公公需签署赠与协议,明确将房产赠与配偶,并办理过户手续。
需缴纳契税(通常为房屋价值的1%-3%)及过户费用(如评估费、工本费等)。
买卖过户
将房产出售给配偶,办理买卖合同备案及贷款(若原贷款由公公偿还需结清)。
完成过户后,新产权人可申请变更房产证姓名。
三、特殊情况处理
集体产权房: 若为集体产权房且无房产证,需先通过分家析产或赠与/买卖方式明确产权后再办理。 已去世产权人
四、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变更程序需通过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若涉及贷款,需先结清贷款并取得银行同意。
建议根据房产性质、产权人意愿及未来规划选择合适方式,并咨询专业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