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监护人姓名的填写,需根据监护权归属及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填写,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父母为第一顺位监护人 学生(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选为父母(包括父亲或母亲)。只要父母健在,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均应优先填写。
父母缺失时的监护人顺序
若父母均不在(如死亡、丧失监护能力),则按以下顺序确定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成年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二、特殊情况处理
父母健在但存在监护争议
若父母双方对监护权有争议,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亲属监护人的填写
除上述亲属外,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如叔叔、婶婶)也可被指定为监护人,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被监护人本人(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意。
三、填写规范
直接填写父母姓名: 父母健在时,直接填写父亲或母亲的姓名即可。 标注监护关系
变更监护人:若监护人信息发生变化(如父母再婚、丧失监护能力),需向学校及相关部门申请变更。
四、法律依据
以上填写规则均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确保法律效力的同时,兼顾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