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构成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一、组成部分及要求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包含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上海、苏州等)。若需将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需加注括号。
字号(或商号)
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自然人的姓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使用(另有含义的除外)。
行业或经营特点
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用语,需与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一致。
若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行业表述,需符合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依据。
组织形式
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形式。
二、其他注意事项
名称核准流程: 需先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相关文件后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通过。 禁止使用情形 ① 损害国家尊严或公共利益; ② 包含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名称或简称; ③ 使用外国名称或缩写(特殊许可除外)。 与“公司”的区别
公司名称需在章程中明确标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三、示例
合规企业名称示例:
北京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苏州XX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通过以上结构规范,企业名称既能体现地域属性,又能明确经营主体及行业属性,便于识别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