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名称的要求需结合规划目标、内容及规范标准综合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命名原则
准确性原则
名称需准确反映规划范围、功能及地理特征,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
鲜明性原则
名称应简短、突出,与其他规划方案形成明显区分,具备独特性和辨识度。
规范性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国家领导人姓名、外文或商标名等违规内容。
二、命名要素
地理位置要素
包含行政区划、城市名称或地理坐标,明确规划区域的空间范围。
规划类型要素
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商业区规划等,体现规划性质。
规划级别要素
明确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层级关系,便于分级管理。
三、命名限制
禁止使用词汇
- 刻意夸大(如“世界”“环球”)、政治化(如“中央”“全国”)等词语;
- 外文、外国人名、商标名及其同音字(纪念类除外);
- 不得使用“花园”“别墅”等需达到特定规模或配套的称谓。
功能匹配要求
- “城”通名需满足:大城市(市区非农人口≥50万、占地≥4平方公里);
- 其他名称需与建筑功能、规模相匹配(如“商厦”“花园”)。
四、命名流程
依法备案
名称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备案的名称不得公开使用;
动态管理
建议建立名称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城市发展调整优化。
(注: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存在,建议编制前咨询当地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