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村名需要经过一系列手续,具体如下:
村民表决
首先需要本村村民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认可。
村民委员会提议
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提议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认可后,报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批。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审核
县民政局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相关地名命名、更名限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符合命名、更名限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限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
拟制行文
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限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主管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主管认可后,行文上报县政府。
政府审批
经县政府准许的名称为准则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经三十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村庄更名即奏效。
建议在办理村名更改时,确保所有相关手续和材料齐全,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