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其具体权利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核心权利构成
姓名决定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姓氏、名字及其组合。 - 婴儿姓名由户主、亲属等申报登记;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姓名变更权
自然人可依法变更姓名,需通过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变更需符合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未登记不对抗第三人。
姓名使用权
包括积极使用(如身份证件、作品署名)和消极使用(如拒绝透露姓名)。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使用本名、笔名、艺名等。
二、其他相关说明
姓名权的客体
包括户籍登记姓名及未登记但已形成的姓名(如笔名、艺名)。- 姓名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属于人身权范畴,具有绝对性,禁止他人干涉、盗用或假冒。
特殊情形
重名属于合法现象,不构成侵权,但故意混同可能涉及姓名权纠纷。
以上权利共同构成姓名权的完整保护体系,确保自然人能够自主管理姓名相关事务并排除他人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