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为子女改名需遵循以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基本原则
共同决定权:
子女姓名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尊重意愿:
- 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征求其本人意见;
- 已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并亲自办理。
二、所需材料
基础材料:
- 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
- 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 子女出生证明、现有户口页。
补充材料:
- 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 若一方查找不到,需由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或申请宣告失踪。
三、办理流程
协商与申请:
- 双方共同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政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明确变更理由。
- 若涉及未成年子女,建议其本人(8岁以上)到场表示同意。
审核与办理:
- 公安机关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单方变更:
- 若一方擅自变更姓名,另一方可通过诉讼要求恢复原姓名,户籍机关需承担相应责任。
继父/继母变更:
-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本人同意;
- 10-16周岁需双方协商一致。
五、注意事项
改名后需重新办理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
学校需更新学籍信息。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