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需按年龄不同办理,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成年人改名
申请主体 :需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变更前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申请书;
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信(非在校学生需提供其他单位证明)。
办理流程
父母双方需共同到派出所户籍科提交材料;
派出所审核通过后报地方分局审批,原名字将变更为“曾用名”。
二、成年人改名
申请主体:
本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申请书。
办理流程
直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
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原名字将变更为新名字。
三、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时效性:
户口登记机关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名字更改次数:无次数限制,但需提供充分理由;
特殊情况:若涉及收养关系变更,需提供收养证。
建议根据女儿年龄及家庭实际情况选择合适方式,并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