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规范要求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范如下:
一、基本组成要求
结构组成 企业名称需包含以下要素:
-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县);
- 字号:由2个或2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
- 行业或经营特点:反映企业主营业务的词汇(如“科技”“贸易”);
- 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格式规范
企业名称通常采用“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格式,例如“河南豫新低空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二、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
-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词汇;
- 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或通用简称;
- 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 汉语拼音字母、数字、繁体字、异体字等;
- 涉及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暴力等不良内容;
- 涉及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表述;
- 违背公序良俗或可能产生误解的词汇。
特殊情形限制
- 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字词需报国务院批准;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可使用“中国”但需符合行业限定;
- 股份公司需在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三、其他注意事项
唯一性要求
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唯一,禁止与已注册企业名称重复或近似。
行政区划限制
- 市辖区名称需同时冠以所属设区市名称(如“郑州市金水区”);
- 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名称需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字号规范
- 避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需简洁易记;
- 不得使用行业字词(如“软件科技”中的“科技”)。
四、补充说明
企业名称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名后方可使用;
跨省经营企业可选择不包含行政区划名称,但需在登记机关备案。
以上规范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唯一性和辨识度,建议取名时结合企业定位与行业特点综合考量。